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潤 、 李佳靜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佳靜應將如聲請狀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
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李明潤、李佳靜公同共有等語。經查
,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員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