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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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宋祺英 相對人 陳啟松 ( 陳春萬 之繼.
陳啟文 (陳春萬之繼. 陳榮章 (陳春萬之繼. 陳美鳳 (陳春萬之繼. 陳美嬌 (陳春萬之繼. 陳美珍 (陳春萬之繼. 陳美秀 (陳春萬之繼. 陳廖玉蘭 (陳春萬之. 陳福全 陳守弘 陳瑞珠 黃 陳瑞英 陳 黃秀妹 ( 陳良光 之. 陳展輝 (陳良光之繼. 陳英君 (陳良光之繼. 陳燕妮 (陳良光之繼. 陳文正 陳春桂 吳廷妹 鄒富國 鄒富城 廖鄒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光良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良光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