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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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1,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