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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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上訴人聲請對被上訴人丁○○公示送達民國96年3月23日上訴狀繕本、本院96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8月28日下午3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