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蘇啟通 訴訟代理人 蘇文華 被告 蘇鍾錦蓮
蘇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2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32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2人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元=49,632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蘇鍾錦蓮返還原告墊繳之土地增值稅59,591元,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109,223元【計算式:49,632元+59,591元=109,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被告蘇鍾錦蓮、 蘇啟秦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