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宣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兆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翠萍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