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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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訴人中山綺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嶸豐 被上訴人 王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王尹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上訴時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500元。嗣於105年5月2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8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50元(3,480元-1,830元=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