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維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維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于維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于維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7年4月6日│97年4月5日│96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號│毒偵字第1987號│偵字第10948號、│偵字第10948號、││││第10954號│第10954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實││1636號│第2488號│第2488號││審││││││├─────┼────────┼────────┼─────────┤││判決日期│97年6月30日│98年10月7日│98年10月7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1636號│964號│964號││├─────┼────────┼────────┼─────────┤││確定日期│97年7月21日│100年3月3日│100年3月3日│├─┴─────┴────────┴────────┴─────────┤│備註:編號2、3部分,前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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