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 陳嘉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壹仟貳佰捌拾肆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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