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陳林瑞痕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萬4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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