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丙○○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壹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