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35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權移轉證明書,係由新光商業銀行讓與「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非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之證明,或釋明債權人與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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