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8號聲請人 黎明火天惠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
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天惠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
據提出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通知命其於11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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