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42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未據其於起訴狀
內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僅記載「被
告應支付工資及勞健保費用」,另觀其理由欄亦未見具體金
額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欲向被告請求之具體數額,
亦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堪認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如主文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