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辛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四計算之利息,暨㈠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六二四計算。(即①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以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捌元,週年利率百分之零‧六二四計算。②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七日起,以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六二四計算。③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以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陸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六二四計算。)㈡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六二四計算。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四八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