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 管瀞雅管中瑜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德釧┌─────────────────────────────────────────────┐│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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