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聲明人 許文馨
許文翰 許文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永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聲明人 林素卿
林晨哲 林郁綺 林福祥 林崑鴻 林翊晴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奇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育蕙 聲明人 林天受
楊林秀珠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林天成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