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葉清道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家呈 等3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號房屋之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
㈢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