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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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8,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吳承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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