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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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榮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