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香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聲減字第三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香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偽造文書等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拾月、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伍月、參月,並與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不得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秋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四、五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