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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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劉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應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