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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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85號上訴人A女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
A女之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中華民國99年度訴字第258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800元,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總計上訴人應繳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9,3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上訴費用新臺幣4,8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