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2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錠劑(驗餘淨重玖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A(總淨重9.38公克,驗餘淨重9.14公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有該局99年2月25日刑鑑字第0990022409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核上情屬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