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孫紹浩 律師
       鍾秀瑋 律師
被   告  沈美利
       胡瀞方
       戴素貞
       夏千閔
       梁慧敏
       游雅婷
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及被告胡瀞方本人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