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3號被告 蔡朝揚 上列被告與原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因104年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選舉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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