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 陳美伶
林仙秀 陳俊榮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