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 張忠輝 被上訴人 張忠樑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6498元(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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