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 許柳枝 被上訴人 許明仁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范家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42,945元(扣除上訴人 許家銘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