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威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邦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本件聲請狀所附本票,其發票人為 張紀宏 ,並非本件相對人),並敘明該債權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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