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伸昌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暉育 被上訴人 余秋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訴字第269號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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