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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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勝智 原名 許經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100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智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勝智於民國100年5月6日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0年5月13日向該監獄提出上訴狀,而於同日移送本院,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狀中表明理由後補,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