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達仁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游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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