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董明正 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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