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六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複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部份)
一、事實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胡美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