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明鴻
住○○市○○區○○路00號0樓(高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明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林昱志法官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