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天人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麗貞 被告 李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13,3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1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全部354㎡×33,576元/㎡=11,885,904元2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全部540,700元3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全部61㎡×18,100元/㎡=1,104,100元4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全部360㎡×18,100元/㎡=6,516,000元5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全部186㎡×18,100元/㎡=3,366,600元合計23,413,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