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773號原告旺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偵宇 被告煒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城明君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100元(836720+4183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4334元(00000-000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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