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張暐明 被告 張力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已合法繫屬,然因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究意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