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王詹月味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上訴人 詹良基 被上訴人 劉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於103年5月1日移轉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 劉素時 尚有其他財產足資清償借款新臺幣50萬元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