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0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偉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107年度易字第30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偉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江偉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經向被告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路○○○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依法將判決正本於
108年3月5日寄存於被告住所所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業於108年3月4日撰寫上訴狀並於108年3月5日到達本院,惟其所提出之上訴狀內僅記載「狀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70號判決,依法提出上訴事。上訴人江偉帆因詐欺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案號如上);惟被告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狀請鈞院鑒核,准予所請!理由容後補陳!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經本院以108年8月27日中院麟刑交107易3070字第1080071417號函通知被告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該通知函已先後於108年9月3日向被告現另案執行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囑託該監獄長官送達予被告,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迄今上訴期間屆滿後已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任何理由書狀到院,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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