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債務人 鄭仁燻 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6年8月至108年7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表明合法代理之委任狀。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5.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6.債務人配偶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7.債務人母親 鄭彭錢妹 於近日死亡,應提出鄭彭錢妹除戶戶籍謄本、106至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申報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稅及相關文件,並說明債務人繼承之遺產為何?價值若干?及提出相關鑑價資料。
8.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9.說明債務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時間及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年8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2.債務人自陳目前退休在家,每月由長子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長女給付1,000元扶養費等語,應提出由扶養義務人出具之給付證明書。
13.債務人自陳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支出個人生活費1萬7,59
9元、母親扶養費2,350元,合計1萬9,949元,惟又陳每月收入僅子女給付之扶養費合計3,000元等語,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14.債務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應提出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並說明當時協商還款之內容。
15.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未履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方案?及毀諾(未履行)之原因,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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