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王詹月味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上訴人 詹良基 被上訴人 劉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鑑定樣本原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