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80號再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28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為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本文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8日原法院108年度店訴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8年8月19日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其補正,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經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並諭知不得再抗告,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33-34頁)。依首揭規定,本院108年10月17日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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