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宏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妨害自由、贓物、恐嚇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合計刑期16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555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