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59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清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5時48分許,至告訴人 賴宜沛 位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之「富都匯」公寓大廈,未得告訴人賴宜沛或其他居住權人之同意,基於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趁「富都匯」某住戶自該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場出來之際,通過管制之柵欄及鐵捲門進入「富都匯」地下室停車場,經該社區警衛查覺前往勸離,始行離去,因認被告陳國清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國清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賴宜沛達成調解,告訴人賴宜沛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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