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康真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陳報自任職新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陳報公司連絡電話和地址。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聲請人及其父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老年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父母親 康瑞昌 、 康吳翠玉 之家庭系統表、其父母親及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並請說明其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受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五、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黃良賢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
六、請說明目前尚積欠民間債權人 許秀蓉 之債務若干?可否降低每月應還款金額(如每月5,000元以下)?並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到院(如借據、票據等,影本即可)。
七、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1,782,390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