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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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818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丙○○
上列相對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與聲請人乙○○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理由
一、按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
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
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涉及醫療專業,相對人等就聲請人所提訴狀中關於其
因相對人等醫療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聲明暨其原因事
實等之主張,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以達增進
調解成立之目的之必要,本院依上開說明,認相對人應於主
文所定期限內,就聲請人所提起訴狀所載,具狀陳述意見,
俾本院作爭點整理。
三、隨裁定檢送起訴狀繕本,附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