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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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691元。
二、請具狀敘明貴公司與「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並
  提出證明文件供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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