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殷文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祐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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